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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 日下午,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汤武宁、副主任戴晓竞值守本报热线,两位嘉宾表示,目前,贵阳市正在致力于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现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规定相比从前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真正住房困难,收入低的人群能够买得起房,住得起房,实现“住有所居”……
经适房购买条件
问:请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问:今年贵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具体条件?
答:目前,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贵阳市各区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准入对象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有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面积困难标准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收入标准为:根据贵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参照周边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560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975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2780元。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如何申请购买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供哪些证明呢?
答: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到申请报告、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未再婚的证明)、现住房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其他相关资料。
问:申请提交后,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呢?
答:申请购买租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期限为30日;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gyfg.gov.cn)、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gyfc.net.cn)或媒体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准租证。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如何保证公平销售
问:经济适用住房这个词已经提了好多年了,但是大家总感觉难以买到,请问我们怎样才能了解这些房子到底在哪里呢?
答:原来市民都不知道哪些地方有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完全不对等。从新的规定实行以来,住房保障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全部房源信息通过政务网站、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gyfc.net.cn)发布预(销)售、租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户型、数量、销售(租赁)价格、开发建设单位、租赁单位、售房时间等情况。要购买的市民可以通过这个网站或者到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楼大厅,就可以了解到相关信息。我们保证定期公布房源,让市民们了解房源信息,透明购买。
问:有些人有了房子还要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人买了,真正需要房子的人就不能购买,请问这种现象能够避免吗?
答:现在我们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全透明,和产权部门的网络也互相连通,凡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我们只要上网查找,就能迅速了解他是否还有住房,是否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15个平方米。在今年提出申请的很多人中,就有相当一部分因为这些原因审核没有通过,他们自然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问:经济适用住房能不能进行买卖呢?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即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基数及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